新形势下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新问题与新举措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1-09 17:50:03 点击:

【摘要】我国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有着数量众多的海上邻国和较为复杂的海上周边环境。近几年来,我国周边海域各国不断调整海洋政策,对海洋权益的争夺日益加剧,局部海域形势紧张,而域外大国的不断介入使局势更加复杂,给我国海洋权益造成了更大威胁。面对当前形势,我国采取全方位、多层次的应对措施,主张通过协商和对话管控分歧、解决问题,坚决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关键词】新形势 海洋权益 问题 措施

随着冷战的结束、两大对立集团的消失,海上利益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在各国战略决策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凸显。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显著提高,海洋权益日益成为我国国家利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形势下,我国与海上邻国间的海上利益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同他们在海洋权益方面产生的分歧与摩擦不断增多。此外,域外大国介入地区海洋事务让本就复杂的局势变得更加敏感。维护海洋权益,加强国际合作,行使国际法和《公约》赋予的各项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是我国顺应新的海洋形势和未来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为此,我国坚持走和平发展的道路,倡导“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理念,始终强调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问题。

一、我国的海洋权益

一般认为,海洋权益是指同家在管辖海域内的权利和利益的总称。海洋权益中的权利是一个国家依据相关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海洋上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海洋利益则是国家通过行使海洋权利可获得的各种好处。《公约》将世界海洋划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区域”等法律地位不同的海域,在不同的海域内各国享有相应的海洋利益。

(一)管辖海域内的海洋权益

(1)内水、领海主权和毗连区管制权。根据《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国对内水享有完全的主权,在领海,享有同陆地领土同等的权利,毗连区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享有其管制权。

(2)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宣示了我国拥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确认了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我国拥有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管辖权以及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二)管辖海域外的海洋权益

(1)我国依法享有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和科学研究自由在内的公海自由,并同时享有船旗国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2)“区域”内的资源及其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中国在东北太平洋海底,已获得对7.5万平方千米多金属结核矿区的专属勘探权和优先开采权。

(3)我国根据《公约》、《南极条约》以及相关协定,在南极有科学考察、渔业资源开发等权利以及根据国际法在该地区公海可行使的其他权利。作为 《公约》的缔约国和《斯匹茨卑尔根群岛条约》的缔约国,我国在北极地区享有两约赋予的相应权利。

(4)中国在其他国家的管辖海域,也享有一定的海洋权利。如无害通过权,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参与分享和勘探开发其他沿海国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

二、当前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突出问题

随着陆上资源的日益衰竭,海洋资源日益受到各国重视。近年来,各国纷纷完善海洋立法、积极调整海洋战略和政策,在海洋权益问题上暗中角力,域外势力的持续介入,成为影响我国周边海洋安全形势的重要影响因素。中国维护海洋权益面临错综复杂的形势,主要牵及岛礁主权、海域划界、资源开发和海上通道安全等方面。

(一)岛礁主权争议不断

(1)钓鱼岛问题是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领土主权争议问题。中日之间的钓鱼岛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中日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的争端日趋尖锐化,日本在钓鱼岛的侵权行动日益凸显官方色彩。2010年9月7日,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在钓鱼岛附近海域冲撞一艘中国拖网渔船,即 “撞船事件”;2012年4月,日方宣布东京政府决定从私人手中购买钓鱼岛”,引发所谓“购岛事件”;2013年11月23日,日本先后派出战机在未通报中国的情况下进入东海防空识别区。2014年4月23日,日本《读卖新闻》报导奥巴马声称钓鱼岛适用于《日美安保条约》。日本运用各种非法手段,阻挠我国在钓鱼岛及附近海域实行主权、开展合法活动,企图借机炒作钓鱼岛问题,混淆视听,误导国际社会,而美国的介入无疑助长了日本国内右翼势力的这一嚣张气焰。

(2)在南海,南沙群岛主权归属存在争议。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南沙群岛重要战略地位和丰富资源的诱惑下,南海周边国家争先抢占南海岛礁,单方面划分海域,开展各类海上作业活动。进入新世纪,个别国家不顾历史事实与法理依据,针对南沙群岛的非法行动呈愈演愈烈之势,企图使南海问题国际化、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加之别有用心的国家不断介入、推波助澜,致使南沙群岛主权争端愈加激烈,南海局势持续紧张。

2011年5月27日,越南政府声称中方巡逻船阻挠越南探油船的海上作业,越南国内爆发大规模民间反华示威活动;2014年5月2日以来,越南派出35艘各类船只对我国船只进行主动冲撞,干扰我方“981”钻井平台在西沙群岛海域的作业。2009年3月10日,菲律宾总统阿罗约正式签署“领海基线法”,将中国的南沙部分岛礁和黄岩岛划入菲领土;2012年4月10日,菲海军与中国海监船发生对峙,即“中菲黄岩岛对峙事件”。

(二)海域划界纠纷

在新国际海洋法产生后,我国周边一些国家先后单方面宣布海洋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造成120—150万平方公里海域的争议区,几乎占我全部海洋国土面积的二分之一。迄今,除与越南在北部湾有划界协议外,中国尚未就专属经济区划界与邻国达成协议。

(1)在黄海,中国面临着与朝鲜和韩国的海域划界。鉴于黄海宽度不足400海里,中朝、中韩之间在专属经济区要求上必然产生重叠,因此,我国与朝鲜、韩国存在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域。

(2)在东海,日本单方面划出与中国平分东海的“中间线”,而我方主张自然延伸原则。由于中、日在东海各按200海里划线必然产生重叠,所以两国在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由此而产生的争端也层出不穷。

(3)在南海,中国则同菲、越、马、印、文等五个海上邻国存在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2009年,马来西亚和越南提交了关于南海南部的200海里外大陆架联合划界案,越南则单独提交了关于南海北部的外大陆架划界案。上述划界案严重侵害了我国在南海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三)资源开发争端

广阔的海洋蕴藏了大量的油气和渔业资源,东南亚国家对于渔业的传统依赖和世界各国在资源和能源需求方面的增长,都是导致中国周边海域各国争夺海洋资源开发的原因所在。

(1)油气资源争端。东海方面,日方不顾中日双方达成的原则共识,频频干扰我国包括“春晓”油田在内的正常、合法的油气资源开发活动。南海方面,菲、越两国违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在争议海域进行非法油气开发,并采取“招标”等方式引入外部势力。

(2)渔业资源争端。在南海海域,中国渔民的正常作业经常遭到菲律宾、越南的非法干扰,尤其在南沙海域,袭击、抢劫、抓扣、强杀我渔民的事件时有发生。2011年6月9号,我国正常作业的渔船遭到越方船只拖曳倒行,这严重威胁了我国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海上通道安全

2013年,中国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大量商品的进出口需要进行海上运输,而目前中国90%以上的石油进口需要通过海上油轮运输,海上通道越来越成为我国海上安全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利用国际资源的步伐相比,维护我国海上安全利益的手段却严重滞后,中国的海洋运输安全尤其是能源运输安全正面临严峻挑战。

(1)个别国家谋求对海上战略通道的控制。当前,美国政府不断增加在南海及马六甲海峡附近海域的兵力部署,不断加强与相关国家的军事同盟关系;日本追随美国以“确保海上航行自由”为借口,多次派海上自卫队参加由美国和东盟有关国家举行的多国联合军事演习;东盟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防务协定,加强对南沙的争夺和对马六甲海峡的控制;印度加快“东进战略”步伐,不断加强本国海军装备,声称要在有战略航线通过的地区发挥重要作用。

(2)近年来,海盗及海上恐怖活动越来越严重地威胁到我国海上运输和国际贸易的安全。2011年6月,国际海事局发布警告,靠近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的南海水域发生侵袭活动的可能性增加,要求穿越该水域的船只注意。

三、我国为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举措

近年来,国际海洋事务呈现竞争与合作交织、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发展趋势。面对复杂的海上形势,我国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周边海上稳定方面做出诸多努力,各领域相互配合,初步形成海洋法律体系,日益重视海洋事务管理,不断加强海上执法队伍建设。同时,坚持通过对话谈判处理同邻国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以建设性姿态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尽最大努力维护海上和平稳定。

(一)战略部署及外交理念

(1)党的十八大报告从战略高度对海洋事业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建设海洋强国”。这是我们党准确把握时代特征和世界潮流,客观分析中国海洋事业发展历程和阶段特点,统筹谋划全局做出的战略抉择。

(2)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新世纪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主张在国际关系中弘扬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精神,共同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中国倡导“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理念,提出“亚洲安全观”,主张通过协商和对话妥善管控分歧,解决争议。在事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大原则问题上,不惹事,但也不怕事,坚决捍卫中国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机制及海洋管理

(1)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公告》,宣布中央将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设立,将更加有效地统筹国家安全力量的使用和建设。

(2)2013年7月22日,国家海洋局和中国海警局同时挂牌宣告成立。中国海警局的设立表明我国在管理海洋、维护海洋权益方面,从体制上进行了探索和改进,改变了以往海上执法比较分散的状态,管辖海域的行政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3)加强海上执法力量建设。近年来,我国不断在提高执法人员能力,加快维权执法平台基地建设,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执法装备技术水平等方面加大投入。此外,不断加强海上维权执法力度,严格落实相关海洋法规,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4)启动南沙岛礁扩建工程。十八大以后,我国将对八个南沙岛礁进行填海造陆、岛礁扩建工程,工程完工后,现有各岛礁面积将扩大数倍,并发挥海上搜救、防灾减灾、航行安全、渔业生产服务等方面的功能。

(三)军事方面

(1)加大海上作战力量建设力度。十八大以来,国家在海军作战力量以及非军事行动力量建设等方面加大了投入力度,海军成为我国重点建设的军种,舰艇更新换代速度加快,新式舰载武器的列装呈井喷式出现。海军作战力量的快速发展,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提供了更加可靠的保障。

(2)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2013年11月23日,中国国防部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建立,强化了我国对东海方向的防空预警,维护了东海上空的飞行安全和秩序,在维护海洋安全方面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3)海军在东海油气田及钓鱼岛常态化巡航。从2012年开始,中国海监海警等政府海上执法力量常态化巡航钓鱼岛及东海油气田,随后在2013年,中国海军也逐渐开始了对钓鱼岛及东海油气田的常态化巡航,并且每年进行1-2次出岛链远航训练。海军在这两个海域的常态化巡航,为未来我国与日本在钓鱼岛以及东海油气田的斗争中取得有力态势打下了良好基础。

(四)文化方面

(1)大力加强海洋意识宣传。20l0年,我国正式将原有7月18日全国海洋宣传日与6月8日世界海洋日合并半办。通过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国民海洋意识进一步提高,对扭转重陆轻海观念,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事业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2)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国际学术交流是中国和国际社会加强沟通、加深了解和互信的桥梁。2010年5月,“大陆架架和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科学与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同年9月,“第33界世界海洋和平大会暨海委会成立50周年庆典”在北京举办。

参考文献:

[1]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12)[R].北京:海洋出版社,2012.

[2]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13)[R].北京:海洋出版社,2013.

[3]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14)[R].北京:海洋出版社,2014.

[4]高连福主编.东北亚国家对外战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5]王生荣.海洋大国与海权争夺[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0.

[6]张文木.中国能源安全与政策选择[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3.

[7]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进一步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推动海洋强国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N].人民日报,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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