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内审工作制度(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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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内审工作制度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街道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内审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乡镇内审工作制度

乡镇内审工作制度 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街道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和《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审法发[20XX]2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街道内部审计机构对街道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街道设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组织的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内审工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纪检监察、组织和经济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审计办公室(下简称“审计办”),并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办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报告。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进行审查和通报,对审计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进行督查。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或信息技术等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建立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管理机制,加强对委托业务的过程控制和后续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街道应当将审计办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街道预算,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街道应当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审计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街道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1、对街道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2、对街道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对街道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4、对街道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5、对街道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6、对街道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7、对街道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8、对街道所属单位负责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9、协助街道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10、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部门、单位的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11、国家有关规定和街道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办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应有下列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修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4、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街道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同时,将情况和处理决定及时通报上级审计部门,听取意见;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街道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街道主要负责人批准,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街道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单位制度、内部审计统计报表和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区审计局备案。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审计办对街道所属单位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和区审计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办。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审计办与纪检监察、巡检、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审计办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线索,将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相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3、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4、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街道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审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乡镇内审工作制度 第2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企业系统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规,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是指依法在乡镇企系统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主管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监督、评价,独立行使内部监督职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乡镇企业、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是乡镇企业系统内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乡镇企业系统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条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国家和单位的资产的管理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六)企业实现的利税等经济指标情况;

(七)企业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情况;

(八)社会各方面的摊派、收费和罚没款项;

(九)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十)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对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十二)部门领导人交办或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所在单位的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的需要,按时向其主管的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济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对其进行指导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反映;

(九)部门和单位领导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十)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系统、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计划,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申诉。该领导人应该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审计,其审计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二)《乡镇企业财务制度》、《乡镇企业会计制度》、《关于乡镇企业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及地方补充规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发展乡镇企业的各项政策、规定;

(四)地方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措施;

(五)国家其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凡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审计师、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和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事前征求对其进行指导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钻研业务和有关专业知识。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机密、**。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乡镇内审工作制度 第3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镇的经济管理工作,维护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审计法及上级有关制度,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全镇各部门、各村、社区等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上级机关(区审计局)审计部门和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四条 审计的内容

1、会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2、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3、镇、村等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4、资产与资金的安全完整及使用情况。

5、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6、现金、银行存款管理使用情况。

7、其他资金及财务管理情况。

第五条 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

(五)如有**,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六)有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措施;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不得**和泄露秘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八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审计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镇、村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进行监督;

(三)组织对镇政府经费帐及下属单位经济活动分季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五)镇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方案。

乡镇内审工作制度 第4篇

根据繁昌区审计局繁审办[20XX]21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繁昌区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镇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目标任务

成立镇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本单位下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经济责任等行为,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以促进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二、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2、财务制度的健全、有效;

3、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

4、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

5、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6、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7、离任审计;

8、经会议研定的或上级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三、审计职责

1、审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材料。

2、查阅有关会议材料。

3、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4、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5、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有关必要措施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6、针对审计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纪律的意见。

7、对违反财经纪律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四、审计计划及组织方式

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由领导小组研定后公布实施。

本单位下属单位的定期审计,原则上每年都应有项目实施、每三年实施一轮,特殊情况可随时审计。

村、社区的定期审计,原则上在换届前统一实施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审计。

审计项目一般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承担,第三方审计机构的确定及费用通过规定程序确定。

五、审计程序

1、依据审计计划,应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并发出审计公告。

2、承担审计的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前对接工作,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可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

3、根据需要,被审计单位应按时报送或提供有关财务账套、报表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4、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5、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及时说明、整改。

6、所有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建立审计档案,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六、相关纪律要求

1、承担审计的机构、人员应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同时其依法行使的职权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2、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研究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七、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原繁阳政[20XX]39号文件废止。

乡镇内审工作制度 第5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镇级及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行为,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 《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新浦镇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镇级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新浦镇审计所是新浦镇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镇政府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本制度开展审计工作。

镇政府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积极参与内审培训等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理论工作水平。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准隐瞒依法查出的**违规问题,不准擅自改变审计计划、方案、审计意见和决定。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八条 镇审计所在上级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新浦镇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各单位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镇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一)按照上级内部审计协会有关规定和镇政府要求,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理论研究,定期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内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组织内部审计及审计调查活动

对镇财政、镇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进行审计和监督;

对镇财政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对镇属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对镇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镇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评价镇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或审计调查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专(兼)职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十三条 镇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审计领导小组会议,主要商议镇内审工作的计划安排、审计报告内容、后续整改情况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专(兼)职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相关单位按时报送年度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本单位召开的基建、设备购置、财务收支及其他重大经济决策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单位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实物,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经内审领导小组批准,责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违反财政、财务收支法规的行为进行整改,对改善管理、完善治理的建议予以采纳;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个人);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个人)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没有异议;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下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市审计局;

(六)审计报告中指出的待整改审计问题应由与待整改问题相关的分管部门主抓落实整改,财政、纪委做整改配合。

(七)被内审对象要依据审计建议与报告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将整改情况提交审计领导小组讨论。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工作,督促整改到位。

(八)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六条 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时,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善于扩大运用内部审计成果,采用专报或预警函等各种形式同时督促其他单位开展自查整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可以邀请镇纪检、人大共同参与具体工作,同时接受其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已经国家或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年度内内部审计机构和下属单位不得安排重复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内审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责令纠正、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内审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处理:

(一)不按规定向内审组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篡改报表、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谎报或隐瞒重要事实情况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五)拒绝、阻挠检查或对内审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
对**、**、**、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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