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重典惩贪”思想与明初监察制度

来源: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20 08:40:04 点击:

摘 要 “重典惩贪”思想为明太祖朱元璋的治国思想,在惩贪力度与范围上达到了历代空前的程度,其反贪思想对后代有着极大地借鉴意义。与此同时,明太祖为贯彻“重典惩贪”这一思想设置了一系列的监察制度,不管从监察范围还是监察方式来看,明初的监察制度十分严密,层层环扣,实为历史监察制度中的罕见,极具研究价值。为了进一步研究明初的监察制度,本文试从“重典惩贪”这一思想切入,来探讨明初制度的特点以及与“重典惩贪”思想的关系。

关键词 明初 重典惩贪 监察制度

作者简介:白兰,中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员会党校。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346

一、“重典惩贪”思想产生的背景

“重典惩贪”为明太祖朱元璋非常有个人特色的治国思想,是整治元末明初吏治腐败、巩固大明政权统治的需要,其反贪思想的确立多为后代所借鉴。“重典惩贪”思想并非如往朝一样简单地立法规范官吏,而是在范围、形式、惩治力度上做出了前所未有的转变。其产生与当时明初社会形势、朱元璋个人等一系列背景息息相关。

(一)明初的政治形势

明王朝建立初期, 封建地主阶级及其官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不断壮大的商品经济的刺激,显露出更加贪婪,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贿赂公行,社会风气每况愈下。而元朝在北方的势力依然强大,在塞外虎视眈眈伺机随时夺走中原。而朝内有一部分官吏受到了元朝残余势力的贿赂,内外勾结,极大程度阻碍了新生的明王朝的发展。加之统治阶级内部矛盾重重,东南沿海倭寇骚扰频繁,内忧外患的政治形势对于一个新生王朝尤为不利。与此同时由于全国人口锐减,土地荒芜,城野空虚,在此情况下,朱元璋决定奉行“重典惩贪”政策,维护明朝的统治。

(二)儒家道德教化政策的失败

与中国古代自然经济和宗法观念具有一致性的儒家思想,历来为帝王所推崇,自西汉以来一直被沿用,在社会中根深蒂固,居于统治地位。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虽出身贫农,自小少识理义,但长期置身于儒家思想氛围浓烈的环境下,在治国方面自然而然地吸收了儒家思想,寄托于利用传统的儒家道德来实施教化,维护统治。“太史令刘基曰:‘古者公卿有罪,盘水加剑,诣请室自裁,未尝轻折辱之,所以存大臣之体。’侍读学士詹同因取大戴礼及贾谊疏以进,且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以励廉耻也。必如是,君臣恩礼始两尽。’帝深然之。” 说明了朱元璋对儒教道德化政策的认同。然而,对待官吏宽容的儒家道德化政策,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尤其是在内忧外患的新王朝中,贪赃受贿之风日益严重,对明王朝的统治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和威胁。因而,明初的执法方针逐渐转变到重典治国的道路上去。

(三)明太祖朱元璋的个人原因

朱元璋从小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受尽了贪官污吏和奸商地主的压迫和歧视,对民间百姓的疾苦知之甚深,而对统治阶级对贫民的压榨更是深恶痛绝。这种朴素的感情一直到了他登基称帝时也没有改变。客观的来说,朱元璋的文化水平比较低,自小的生活经历所造成的小农意识不可避免的存在,而从底层始,亲身经历百死余生的战斗,一步步登上帝王的宝座。自称淮左布衣的朱元璋虽然在表面上尊重传统的礼仪道德,但在内心却有着一种愤世嫉俗的情绪,简单的以暴易暴的心理定式似乎就是他对待治吏的看法。明朝文学家李贽曾这样分析朱元璋:“盖自其托身皇觉寺之日,已愤然于贪官污吏之虐民,欲得而甘心之矣。” 本是草根的朱元璋,历尽千辛万苦,不仅目睹了元朝末年的政治腐败,更是深受其害,对折磨百姓的贪官污吏恨之入骨。因此,朱元璋在治理贪官污吏上,坚决推行“重典”思想,对于贪赃枉法之事的惩罚极为严苛。

二、“重典惩贪”思想的特点

(一)立法明确,贪者重罚

所谓的重刑思想在中国古代就已经产生,与法互相对应,但最初的用途既是统治者为了自身的统治而依仗的最有效的武器,“刑重者,民不敢犯。”“刑重,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以此而见,重刑思想起的就是让老百姓摄于刑的威力而不敢犯罪。朱元璋所看重的也就是这种思想对于官员的威慑效力,立法之要就是严刑峻法,重刑群臣。从明初颁布的三部法律来看,均侧重于治吏方面。一是,编撰《大明律》。《大明律》专门设置《受赃》一篇,计有《官员受财》《坐赃受罪》等11 条,与之前《唐律》把对官吏贪赃的处理列在《职制》篇中相比有了重大发展。二是,朱元璋亲自制定的《明大诰》,将矛头直指贪官污吏。从朱元璋对编制《明大诰》的重视程度不难看出,他对于明初腐败问题的高度关注,以及要整治贪赃的坚定决心。三是,朱元璋颁布惩治公侯贪赃的专门法——《铁榜》,以此来制约明初自认为打江山立下汗布功劳的王公贵胄。其中规定:“凡公侯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金银铜锡铁治者,三犯准免死一次。凡公侯除赐定仪仗户及佃田人户,已有名额报籍在官,敢有私托门下、隐蔽差徭者斩。” 纵观中国古代历史,专门制定惩贪法律确属朱元璋之创举。

(二)法外施刑,酷刑惩贪

明朝的法定刑只有五种:笞,杖,徒,流,死。为了严惩贪官污吏,朱元璋在五刑之外,恢复了许多酷刑。有族诛、凌迟、剁指、刖足、断手、阉割为奴等三十多种。 朱元璋为了最大限度威慑官吏,更是创造了一系列令人毛骨悚然的刑罚,正如明史记载,“凡三诰所列凌迟,族诛,枭首者无虑干百,弃市以万数。” 在《明大诰》中罗列和设立了许多明律所未有的残忍刑法,并以诏令的形式予以确认。据统计,仅《明大诰》所载案例的156个条目中,治吏者有128个,惩治贪赃管理者43个,多属于“株连人数多,且道杀最厉害的案件”。 此外还有挑筋、剁指、刖足、断手、断舌、刑膑、钩肠等酷刑,异常残酷,又多为明律所未设,却在一定程度上对官员的贪污行为起了威慑作用。在惩罚力度上,达到了中国古代前所未有的程度。根据《大明律》规定,官员贪污数额在六十两白银以上的,就要枭首示众,并将尸体剥皮揎草,置于衙门官座旁 ,让继任官员触目惊心,起警戒作用,叫在任或后任官员胆战心惊,不敢妄为。

(三)一视同仁,刑上重臣

《礼记》有言: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尽管儒家思想在明朝仍是其治国的指导思想,但在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的作用下,“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治国思想完全被推翻,对于贪官污吏,无论是王公贵胄,还是朝廷重臣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了更好地监督官吏,朱元璋尝试借助民众的力量来惩治不法官吏,因而在《明大诰》中明确规定,凡官吏违旨扰民,或相互勾结,包揽词讼,教唆陷人者,民众可以“连名赴京状奏”,甚至可以将害民官吏“绑缚赴京”。各地官府对于持诰赴京面奏之民不得阻拦,否则官吏“族诛”。 在通畅言路,立律保民的同时,达官贵人贪污掠民,不问亲疏远近,一律严惩不贷。例如,开国大将朱亮祖深受朱元璋的喜爱,但在其镇守广州时收受贿赂,庇护豪族,害死县令道同,得到消息后,朱元璋便派人捉拿朱亮祖到京,亲自掌鞭鞭死,无半点徇私之意。此类事件如过江之鲫,不胜枚举,确有法家刑过不避重臣之意。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地位悬殊,充分体现了朱元璋为了维护新兴政权,而对重典治吏所下的决心。

三、明初的监察制度特点

明初监察机构出现了较大变动,相对于以往朝代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中央,设置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两个机构直接对皇帝负责,但相互纠劾;在地方,设有中央派出的总督和巡抚以及十三道御史,主要负责监察地方官吏行政以及其他方面事宜。

(一)各个监察机构职权明确且互相牵制

在中央, 明朝设都察院作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 设有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使,负责“纠劫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六科给事中直接负责对口的六部,同样具有广泛的监察职权。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虽直属于皇帝,各司其职,但可以互相纠劾,互相制衡。明朝在地方监察上还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 这十三道分别为浙江、江西、河南、山东、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山西、湖广和云南, 监察御史在所任职道中履行监察职能。同时设有总督与巡抚,监察地方行政,且直接对皇帝负责。

(二)监察人员位低权重,以小制大

都察院中, 监察御史为七品小官。六科给事中, 官秩数经变化, 但始终不高于七品, 六部尚书为二品大吏, 但却在六科给事中的监察之列。也就是说,明初的监察人员职位相对低微,但其权力却是极大,与其官位不相称,这和朱元璋重典惩贪的目的是分不开的。其初衷是为了监察官吏行政,同时避免监察人员本身的违反乱纪,从而形成了以小制大的监察体系。

(三)监察目的多为抑制腐败,惩治贪吏

明太祖朱元璋设立的一系列监察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个紧密的网络,其监察范围与惩治力度达到了空前未有的程度。无论是中央的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还是地方的十三监察御史和督抚,皆是“重典惩贪”思想的极致体现。为了惩治贪吏,监察手段与力度得到了大大的扩张,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四、明初监察制度为“重典惩贪”思想的集中体现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布衣,深知黎民百姓的痛苦,亲眼目睹元朝一步步走向灭亡正是贪污腐败造成的。因而,朱元璋建立明朝后,设立的一系列监察制度目的多用于惩治贪官污吏。明初尤其是朱元璋在位时期,是历史上封建政权和贪官污吏斗争最为激烈的时期。

从监察范围来看,明朝监察范围之大在历代实属少见。进一步加强与完善了监察制度,建立了严密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监察网络,进一步扩大监察范围,实行多重监察的方式,使百官始终处于严密的监控之下。明朝的中央同时存在督察院和六科两个监察机构对中央各个衙门进行双重监察,且在地方上的监察机构比以前任何朝代都更为庞大复杂。在地方上设置了督抚以及十三道监察御史,从而形成了中央到地方严密的监察网络,对于官吏的平日言行等均做出了规定,完全围绕“重典惩贪”的思想来展开。

从监察机构来看,明朝监察机构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中央的督察院与六科机构分工明确,职能互补主次分明,督察院以监察为主要职责监管谏议,而六科给事中主要职责是规谏和封驳监管监察。两个监察机构直接对皇帝负责,但互相纠劾制衡,避免产生监察盲点而互相推诿。

从监察领导方式来看,属于垂直领导,有效摆脱来自地方政府的掣肘,提高了执法效率。由于明朝取消了宰相這一职位,原来属于宰相的权力全部收归皇帝所有,皇帝直接掌握立法、行政、司法等重大权力。因此不得不想方设法的监察百官使他们避免非法乱纪,徇私舞弊。明朝的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全部由皇帝直接领导,机构的设置全部由皇帝决断,监察官员不论地位和官职的大小他们的任免全部由皇帝一个人直接掌握。把监察机构全部置于皇帝的绝对控制之下,从而加强中央集权。

明初监察制度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设计周密较往朝监察制度更为合理,多个监察部门相互制衡,且朱元璋本人对监察制度十分重视,亲自参与立法、监督等一系列工作,正是其“重点惩贪”的思想的集中体现。

注释:

张廷玉.明史·刘基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

李贽.焚书续焚书[M].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

石磊注译.商君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明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赵秀文、金锋.试析朱元璋“重刑治吏”思想[J].社会科学论坛,2010(5).

张廷玉.明史·刑法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

李莹.朱元璋“重典治吏”的弊端与借鉴[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报,2005(8).

大明律.

杨一凡.明大诰研究[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参考文献:

[1]李东阳.大明会典[M].江苏:广陵书社,2007.

[2]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3]刘双舟.明代监察法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4]王兴亚.明代行政管理制度[M].河南:中州古籍出版社,1999.

[5]郭景末.明代六科给事中制度研究[D].华南师范大学,2005.

[6]王勇军.明代监察体制述评[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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