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13 20:30:08 点击:

成都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1篇六安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市转企改制文化企业提供更多优质文化艺术产品和服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强市建设若干意见》(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成都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成都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1篇

六安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市转企改制文化企业提供更多优质文化艺术产品和服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强市建设若干意见》(六发【20xx】20号)精神,设立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本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本级文化改制企业从事文化艺术产品生产、艺术人才培养、非遗传承与保护、文化创新工程建设、文化品牌创建示范和提供公共文化艺术服务补助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扶持、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公共文化服务。包括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大节庆演出、重要会议接待演出、文化三下乡演出、民生工程宣传等;

(二)重大题材剧目创作;

(三)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创作排演及推介;

(四)人才培养;

(五)文化创新与文化品牌创建示范;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七)专用器材设备更新;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奖励等方式,对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予以资助和支持。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文化服务补助类

1、申请拨补资金的书面报告;

2、文艺演出邀请证明、受演单位回执、演出时间、场地、节目单等;

3、文化三下乡、政府购买文化服务任务书、批准文件、工作任务完成表等;

(二)文化项目补助类

1、申请拨补资金的书面报告;

2、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3、项目预算。包括筹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4、自有资金落实情况;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文艺演出补助按季度申报,其他项目补助每年4月底前申报。市政府确定的补助项目自确定之日起30日内申报。

(二)市文广新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报批。

(三)资金拨付严格按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八条专项资金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九条各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并接受上级或同级财政、宣传、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资金计划执行,资金要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不能如期或无法完成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新局提出调整申请,说明情况及原因,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在30日内向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新局报送项目决算和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为切实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科学合理分配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项目单位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除全额收缴资助资金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成都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2篇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加经济发展活力,繁荣地方经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了规范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坚持“因素分配、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因素分配。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对关系民生和环保的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对骨干、优势特色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三)鼓励创新。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竞争力。

(四)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分配办法以及项目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体系等面向居民生活的服务业;
(二)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等面向农村的服务业;

(三)第三方物流、连锁配送等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业务外包、电子商务等面向生产的服务业;

(四)其他需支持的重点服务业。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总体要求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部明确专项资金补助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第五条 根据重点扶持行业和领域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相关发展指标,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并考虑地区财力情况等因素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奖励。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贷款贴息。对于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具体年贴息率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上述规定确定。

(三)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比例较高的优先安排。

第四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到省并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同时按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省的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本省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掌握。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和项目安排确认通知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中央所属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向财政部直接申报。财政部按规定进行审核后,下达资金预算并直接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中央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财政部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以及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3篇

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xx]23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我市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须专项用于引导我市服务业发展项目,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xx—20xx)》,按照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内容,统筹兼顾,引导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一)奖励。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补助。对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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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贷款贴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资金支持重点和

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贴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

(四)其他方式。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服务业项目,根据

实际情况,针对具体项目,专项制定。

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商物投集团代管。经市财政局批准,市商物投集团选定一家商业银行开设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市商物投集团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帐”核算,按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专户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及调整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在市委、市政府确认的额度内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好的使用计划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待市人大批准市级预算草案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涉及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调整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调整由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调整。

第六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拨付

第八条审批同意后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至各区(市)县。每年由市商务局在4月30日前、9月30前分两次组织申报。项目单位向税收解缴关系所在的区(市)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县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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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条对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须专报分管市领导同意),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向市商物投集团出具拨款通知;
同时抄送相关区(市)县财政、商务部门;
由相关区(市)县商务部门通知企业和项目单位到市商物投集团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凡涉及市商务局自身的经费须专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向市商物投集团出具拨款通知。

第七章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计划的申报、核实项目的实施内容和进展情况,组织项目的评审、验收;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市商物投集团负责对专户资金的核算,保证专户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各相关区(市)县财政、商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若有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一律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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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4篇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要求,在试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xx〕1号)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亿元,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主要用于如下方面:

(一)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二)支持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包括航运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会展、旅游、现代商贸、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创意产业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三)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重点企业给予绩效支持、贷款贴息、保险费用补贴、认证补贴及境外推广费用补贴等;
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对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的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五)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六)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功能、建筑及立体交通组织的前期规划论证给予适当补贴。

(七)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额度)

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二者选一)。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市属企业和单位可直接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其他企业和单位可向其税务注册地的所在区县有关部门申报。申请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根据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支持领域,编写引导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送交评审小组办公室。已经安排政府资金补贴或支持的项目不予受理。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评审小组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对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下达引导资金投资计划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申请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需要提交引导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拟重点推进的项目对优化结构、提升能级、增加税收和扩大就业等作用分析;
拟重点推进的公共服务平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举办各类活动对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加速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其中,区县申请报告中要承诺区县财政对申请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同时,需要提供以下附件:

(一)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主要包括:资金的主要用途、总投资额、申请引导资金数额及其他资金来源等。

(二)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性质、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外部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项目方案及可行性分析、计划进度(必须是在建或年内开工项目)、社会效益定性指标、项目资金情况等。其中,须明确申请的引导资金主要用途构成,主要包括: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人员培训、技术转让、设计咨询、建设期利息等。

(三)申报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以及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等。

(四)使用引导资金的重点项目必须附有关批准文件,即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意见。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规划类支持项目须提供相关支付凭证或有关合同、协议。

(六)成果或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市财政局对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负责检查服务业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以及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小组反馈。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察。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服务业发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并将上引导资金使用报告在次年2月底前送交评审小组办公室。评审小组负责对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的总结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调整下一引导资金的安排。经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在下一优先安排引导资金;
对未达标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暂停其下一申请引导资金资格。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不得变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还将作出以下处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予以公示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
暂停所在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下一申请引导资金资格等。

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至20xx年底。《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xx〕1号)即行废止。

成都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5篇

桂林市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规范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桂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xx‟15号)精神,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建„20xx‟5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按照“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原则,整合相关领域服务业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用于调动服务业投资、管理主体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共同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三)根据项目进展或验收情况,拨付资金;

(四)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负责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制定服务业项目规划,储备服务业项目,加强项目库建设。

(二)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三)研究确定引导资金项目的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向,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审查;

(四)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绩效评价工作;

(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和下达引导资金计划;

(六)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并向市政府及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引导资金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和推荐本行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企业进行项目申报;

(二)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 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和论证工作;

(三)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和行业管理要求对项目进行日常 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引导资金使用原则、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统筹、政策导向。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务业发展和改革规划的方向;

(二)引导为主、择优扶持。发挥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增加对服务业的投入;

(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第八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服务业相关领域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

(二)改善服务业的薄弱环节;

(三)发展服务业的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

(四)国家、自治区安排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的投资配套。

(五)服务业重点规划和重大课题研究及项目评审;

(六)其他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事项。

第九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引导资金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重点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根据规定标准和实施效果,安排奖励资金;

(二)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投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

(三)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贷款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期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贷款贴息采用全贴息、半贴息、部分贴息等多种方式,贴息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法定贷款利率。贴息时限为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同一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种引导资金支持方式,且不能连续超过3年。已享受中央或自治区支持资金的项目,除按要求提供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外,原则上不再安排本级引导资金投资补助。

第四章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项目审核审批程序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项目投资管理的规定,并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当年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

成。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城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两年以上;

(二)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第十二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报送如下材料:

(一)项目法人证明文件;

(二)属政府投资项目的,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三)属企业投资项目的,提供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六)资金申请报告及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如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提供环保部门出具 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八)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建设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贷款协议、利息缴纳凭证;

(九)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会计报表;

(十)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建设目标的保障措施等;

(三)项目资金构成,分资金来源说明,资金使用计划

(四)资金申请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五)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根据公布的引导资金支持重点、使用方向,符合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按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城区服务业办提出申请。市属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推荐,城区项目由城区服务业办商城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进行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区服务业办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已

经安排政府资金补贴或支持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拟扶持的项目名单;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会同市财政局将拟支持的项目投资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五章

引导资金的拨付及帐务处理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将下达资金预算,并按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或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引导资金后,按照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帐务处理:属在建项目的贴息资金,冲减工程成本;
属已竣工项目的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属补助资金的,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六章

项目和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市服务业办)会同市财政局对引导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要按季度向市财政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对当年计划进行调整,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补助、贴息项目,由申报部门进行中期评估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中期评估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上报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备案。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服务业办)及时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总结,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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