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法律与吏治的关系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1-18 14:25:05 点击:

族秦者,秦也,非六国也。秦成为暴政的典型代表似乎已成历史定论,但片面认为秦制一无是处有失偏颇。西汉建立后全面继承了秦的制度和机构组成,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秦所创造的制度,特别是吏治法律制度有着很大价值。

以法令为准绳,规范官吏治理方式。秦在制定法律时,既保证是明法,在执行层面相互衔接、协调统一,同时更关注法律的执行效果。某种程度上,秦的法律既是明确的,也是刚性的,自由裁量空间非常有限。在官吏任免上,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但有明确的任官限制:第一,不准任用“废官”,即不准任用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第二,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第三,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法家一向强调“法治”而反对“人治”,但这并不等于他们完全忽视人的作用,相反,他们非常强调官吏应当“执法奉公”。

以法令为导向,调动官员行为方式。秦对法的目标定位为“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落实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赏与罚。官员考核是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而以何为标准则是焦点。秦开始以明确的法律形式系统规定官吏职务犯罪的类型及惩治方法,能够根据官吏违法、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不同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并把玩忽职守、贪赃枉法、举荐不当、错断狱案和结党营私等列为必须严惩的官员犯罪行为,体现了秦吏治高度法律化、制度化的特征。在官员阶层,甚至在全社会形成了“知法”“敬法”“畏法”的氛围,为秦全面贯彻国家意志提供了强有力而持久的制度依据和保证,也为法律制度的延续提供了可能性。

以法令为铁律,任何人不得践踏。就一般情况而言,在秦以及之后的封建王朝,拥有一定秩次的官吏犯了与普通平民同样的罪,往往要从轻量刑甚至免刑,这是由秦法律所体现的等级性所决定的。但是秦法对官员阶层的“不廉”、受贿、司法舞弊、违反官吏任用要求等严重影响国家利益的行为,可以讲,是罚得心惊肉跳。最有标志性的就是商鞅处理太子犯法。商鞅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虽然“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但通过肉刑,严惩了太子的老师和一些旧贵族,这件事震动朝野,推动了秦法治的进程。

当然,在回顾和总结秦法对当前法治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当看到秦法中为我们所不取的部分。秦的法律对社会的管控过于严苛,导致社会负压积累。同时,秦控制社会手段恶劣。随着六国统一,国内阶级矛盾逐渐上升,在不及时调整政策的情况下,苛法弊端显露无遗。

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国内矛盾不断积累,最终激化,起义者的揭竿而起,瞬间变成不可阻挡的浪潮,最终吞没了强大的秦王朝。

(王宁摘自《学习时报》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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