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正义论》中的社会整合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12-17 16:55:03 点击:

摘 要 本文探讨了罗尔斯“为何”以及“如何”关心社会正义,通过概述自由主义的核心精神,说明自由主义传统给予罗尔斯理论的启发。文中在指出自由主义促使罗尔斯开始思考“如何在差异中建立社会整合”后,叙述了罗尔斯是如何透过《正义论》的基本理论设计以及要旨来实现社会正义的,并回答了这个问题。

关键词 正义 社会整合 程序正义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87-02

约翰·罗尔斯(1921-2002),出生于美国Baltimore,从小就注意到黑人与自己念的学校不同,罗尔斯更深受到从事女权运动的母亲影响,而很早就观察到美国的种族和阶级不平等问题。罗尔斯观察到当代社会中存在着互不相容的、甚至是彼此冲突的价值观,因此,罗尔斯一直以来是试图在包容多元分歧的各种学说之前提下,使不同价值观的公民能够和平共存于一个社会里。即罗尔斯致力于在差异中建立社会整合,这是罗尔斯所定位的法哲学任务。由于价值观的多元分歧已经是当代民主社会的既定事实,在这样的前提下,罗尔斯认为当不同价值观的公民都能够由自己的价值观出发去认可同一正义观念,将能够达到“在差异中建立社会整合”的当代法哲学目的。

一、自由主义的核心精神

自由主义是一种基本的政治信念,一种社会运动,一种社会体制建构和政策方向,更是一种宽容异己、兼容并包的生活方式。几个世纪以来,自由主义的基本态度和涵养不断变化,用法广泛,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自由主义只是如同“家族相似性”一般,各观点的相似性彼此重叠、交叉,形成一个以自由主义为名称的复杂网络。通过追溯自由主义的起源:宗教改革以及启蒙运动,并指出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历史背景下孕育出的两个自由主义根本信念:差异性原则和自主性原则。

(一)宗教改革与差异性原则

自由主义的历史起源是由于16世纪开始的宗教改革,以及其后的宗教战争。宗教改革和战争突显了一个问题:存在不同的宗教信仰,且无法找到一个共同的宗教信仰让每个人接受。宽容是其共同的结论。自由主义在宽容上呈现两种面貌:一是宽容是一种理想,期盼在不同价值观之间尽可能得到最理想生活方式的共识;二是宽容是一种信念,相信存在不同的美好生活方式,而致力于寻找彼此得以和平共存的条件。简单来说,无论是寻找理想生活方式的共识,或是致力于和平共存的条件,都必须容忍差异性。

在容忍差异性的前提下,自由主义认为政府和公共规范的制定不能预设或促成任意价值观,必须采用中立原则。中立原则的意义在于,尊重每个公民具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制定能够包容各种不同价值观的政府和公共规范,使保持不同价值观的公民可依此基础而和平共存于同一个社会。公民只要不违反公共规范,就能够平等地实践自己的价值观。

综上所述,差异性原则以及所延伸出的中立原则为自由主义的核心精神之一。自由主义从16世纪发展以来所致力寻求解答的基本问题:一为对政府权力设定道德限制,政府应该认识并促进每个公民的福祉;二是意识到公民之间的差异性,承认对于美好生活本质有不同主张,但每个主张都是合理前提下,自由主义借由最小道德观念来制定政府与公共规范,让公民可以在同个政治体系中共同生活。由此,政府和公共规范一方面不能偏袒任何价值观,必须保障每个公民有平等实践的机会,另一方面则必须尽可能地在同一个政治体系下包容不同的价值观。即自由主义致力于“在差异中寻求社会整合”。

(二)启蒙运动与自主性原则

自由主义的思潮重大发展是在17世纪末到18世纪的启蒙运动。理性和批判成为自由主义的精神象征。对于理性和批判的信赖,使自由主义者特别强调个人自主和判断,而形成了“自主性原则”。自由主义强调,个人选择政府和公共规范的政治正当性基础。具有悠久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便展现了这个概念,而对自由主义主张“个人选择政府和公共正当性基础”有深远影响。洛克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且独立,没有人可以在未经他自己同意的情况下被取消这个地位且从属于他人的政治权力之下……而同意他人参与并共组成一个社群”。卢梭也认为,所有的权威正当性必须基于契约。尽管社会契约论是一假想的模式,但在肯定个人权力和理性选择能力上,运用社会契约论能够推导出社会成员共同遵守且互惠的规范。因此,大部分的自由主义者以社会契约论证成政府和法律。

综上所述,自由主义在西方政治法律中具有重要地位,自宗教改革和战争的教训,在启蒙运动中肯定性自主性原则和政治正当性在于个人的选择。依据前者,自由主义致力于在差异中寻求社会整合;依据后者,则常以社会契约论推导公民之间必须遵守的法律。

二、 正义即公平

作为20世纪复兴自由主义的法学家,罗尔斯承袭自由主义的核心精神。《正义论》关心社会主义,并采取社会契约论模式推导主义原则。

(一)社会基本结构与良序社会观

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德行,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第一德行一样。社会制度如果是不正义的,即使安排得宜或有效率都必须修改或废弃。罗尔斯认为,为了使不同价值观公民能和平共处于一个社会,社会制度的指导原则必须为每一个不同价值观的公民所同意,他所称这样的指导原则为“社会正义原则”。

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原则的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意指主要社会制度所形成的体系,掌管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合作所产生利益的分配,包含宪法、政治制度、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措施。在社会中,没有一个社会成员可以避免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因为其制度设计决定每个社会成员的所享有权利、所负义务、生活方式、未来前景、社会地位和追求各式目标所拥有的机会。尽管正义课题也可运用在不同种类的特殊行为,如决定、判断和责任,或运用在个人态度、气质倾向,但是由于公民出生到死亡都受到社会基本结构的深远影响,因此罗尔斯特别关心社会正义问题。一个社会是否正义将视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和调整,而社会正义便是要避免天生条件和后天设计所造成的不平等现象。基于社会基本结构影响公民差距的理由,社会基本结构的指导原则必须符合正义,也就是必须是一个社会正义原则。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假设了良序世界观。所谓良序社会,其定义为此社会能够增进社会成员的福祉,且社会成员将共同支持一个公开的正义观来规范社会基本结构,并因此形成自足的体系。在良序社会中,每个社会成员都接受且知道其他社会成员也接受相同的正义观,同时其社会基本结构满足且能够基本满足此正义观。

然而,社会很少是良序的,也就是公民各自有不同的正义观,对于社会基本结构应该采用那个正义观有所争论。简单来说,社会基本结构是社会正义的主题,其指导原则必须落实社会正义。尽管公民各自有不同的价值观,罗尔斯期望在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上,能依据同一个正义观制定社会正义原则。

(二)纯粹程序正义与社会契约论

给予在差异中建立社会整合的理想,罗尔斯主张正义观的制定需经由公平程序,为什么罗尔斯特别强调以公平程序来实现社会正义?这一点可以透过对纯粹程序正义的说明来厘清。

要说明纯粹程序正义,必须与完全程序正义、不完全程序正义相比较。完全程序正义,是指对于何谓公平的分配结构存在一独立标准,且此标准的定义独立于且先于程序;同时,可设计程序实现公平分配的结果。不完全程序正义,则是指何谓正确的结果存在一独立标准,但找不到可行的程序确保此结果能够实现。所谓纯粹程序正义,则是指何谓正确的结果并不存在一独立标准,只存在公平程序,根据这个公平程序所造成的结果是正义。

罗尔斯指出,基于在差异中寻求社会整合的目的,正义原则得保障每个公民有平等实践自我价值观的机会,也必须尽可能地包容不同价值观。罗尔斯强调,因为正义原则对公民有深远影响,所以正义原则必须是一种纯粹程序正义的运用。因采取纯粹程序正义对任何一个公民不会特别有利和不利,故正义原则的制定将是正义的,也就是说,尽管公民对于应该采取那个正义观有不同的主张,但是可透过公平来决定,这是“正义即公平”的意义。

如何建立公平程序?罗尔斯主张以社会契约论来达成。契约论模式呈现于最初立约情境、立约情境中的选择以及一组最后被同意的原则。每一社会成员将处于最初立约情境决定正义原则。《正义论》中,最初立约情境称为“原初立场”。原初立场是假设性的情境,也是最适合的最初立约情境,因为能确保正义原则的建立程序是公平的,也就是可以实现纯粹程序正义。原初立场是立约者在无知之幕之后选择正义原则。至于立约情境中的选项,罗尔斯列出五个正义观,其中只有两个正义原则为公民最后同意的原则。一是平等自由权原则,即每个人拥有的最大的基本自由权利,都和他人相等。二是要求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的制度设计,必须满足对每一个人都有利,且地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平等开放。

综上所述,正义原则可获得所有公民的一致同意并遵守。也就是说,罗尔斯认为透过公平程序,尽管当代民主社会的公民具有不同的价值观,仍能共同接受相同的正义观。

三、《正义论》的理论困难

根据以上所陈述,罗尔斯的政治法律任务是在差异中寻求社会整合,主张“正义即公平”。透过社会契约论作为公平程序,不同价值观的公民会支持同一个指导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观。然而,《正义论》具有理论困难,这个困难是:正义观实际上无法被所有公民共同接受,而使得正义观是不稳定的,称之为稳定性问题。正义观的稳定性问题,还将影响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而无法创造正义且稳定的社会。罗尔斯不仅没有确保正义观的稳定性,也未处理社会如何依据正义观而整合,严重违背在差异中寻求社会整合的理论目的。

“康德式的一致性论证”认为良序社会最不切实际。所谓“康德式的一致性论证”,是罗尔斯用以确保正义观稳定性的说明。先说明罗尔斯的一致性论证。在《正义论》的第八章和第九章,罗尔斯分别探讨正义观稳定性的两个方面。首先,第八章中,以一套道德心理学解释良序社会公民如何获得“正义感”作为道德动机。当良序社会公民获得正义感作为道德动机之后,该如何保证个实际上将会按照正义感去行动,并持续遵守正义的要求呢?于是第九章中,罗尔斯进一步说明正义感如何与公民的特殊价值观相容,甚至是正义感能够成为公民特殊价值观的构成部分。也就是说,罗尔斯认为,当正义感与公民的善彼此相容一致时,公民实际上一定会按照正义的道德动机行动。

罗尔斯以康德式道德人观为基础,进而主张公民将把运用、发挥正义感的能力视为自我价值观的一部分,而最终得自律是一种内在善。期待持不同价值观的公民一致基于康德式的理由同意正义原则,就是不实际的。因此,罗尔斯在《正义论》的第一、二部分主张正义原则的稳定性依赖于所持不同价值观公民的一致接受,第三部分欲预设所有公民都能以康德式学说所提供的理由同意正义原则,以确保良序社会的稳定性,两种主张彼此是互相矛盾的。即《正义论》预设康德式学说证成正义原则,将无法得到所有不同价值观公民的一致接受。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上海:译林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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