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我国职业病防护设施法规标准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11-22 14:55:0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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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中仅仅写道: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显然,这一范围要求过于宽泛,其中绝大多数审查和验收的范围缺乏明确的法规标准支持,从而导致企业和监管部门很难具体落实对所有防护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因此,为了切实有效地推动我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等工作,应充分考虑防护设施审查与验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相关法规标准中进一步界定需要审查与验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范围。

建立健全重要防护设施

维护与检测法规标准

职业病防护设施不仅需要科学的设计与设置,还需要定期检测与维护,才能保证其安全有效地持续运行。因此,国外发达国家针对局部排风装置、吹吸式通风装置等重要防护设施均制定了使用、维护、检测与监测等相关标准,以便相关单位或机构规范地开展防护设施的维护与检测工作

日本主要通过制定相关厚生劳动省令,规定了不同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重要防护设施的维护与检测要求。如《预防有机溶剂中毒规则》中规定,对于设置的局部排风装置、吹吸式通风装置或全面通风装置,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自主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并保存3年。检查结果发现异常时,应立即采取维护措施。

同时,日本针对各相关省令规定的对防护设施定期检查与检测的要求,又对具体检查与检测的仪器设备、检查项目、检查方法与判定标准等进行了规定,便于企业科学、规范地开展防护设施的检查与检测工作。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但上述规定中,对于哪些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维护与检测以及如何进行维护和检测,尚无相关法规标准予以规定。因此,针对必须进行维护和检测的一些重要防护设施,应尽快制定和颁布涉及其维护与检测要求的相关法规标准。

加强人才培养与人员资质管理

强化职业病防护设施工作,涉及到防护设施的研究开发、选择、设计、审查、操作、维护、检测与评价等方面,并要求相关人员具备一定知识和技能。因此,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培训工作,并对操作人员提出了相关的培训或资格要求。

美国规定,局部排风系统的设计、操作、维护、检测等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或认证,才有资格从事该工作。对于局部排风系统设计人员,应接受流体力学、局部排风、工业管道系统设计等基础知识的培训,以确保他们可以选择合适的控制对策、局部排风设施以及管道布局和尺寸、控制风速、换气次数和风机等。

对于设备操作人员,应接受局部排风系统的作用以及如何确定适宜的局部排风系统性能,以确保他们能够操控局部排风系统、监控系统性能、应急操作排风系统、进行系统调试与评估、常规故障排除、了解警报和正确的处理、目视检查等。

对于检测人员,应接受局部排风系统检测和调节过程的培训,以确保他们能够进行局部排风系统测试和调节、无损检测、目视检查、正确的排风罩和局部排风系统检测等。

对于维护人员,应接受局部排风系统安全维护的培训,以确保他们能够进行机械及电器的诊断和维修、定期维护、故障排除等。

日本也在相关法规中规定,一定规模或行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经过培训并具有资格的卫生工程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定期检测工作。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法规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进行规定。相关防护设施的培训工作开展的数量少且不系统,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也主要是由熟悉住宅和商业设施的供暖空调和通风系统的普通资质人员与单位进行。

因此,为尽快提高我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运行与管理水平,应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大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研究以及教材的开发等工作,强化职业病防护设施相关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在法规上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资格要求。

(作者为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职业危害研究所所长)

实习编辑   毕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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