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新中国,70年民法文化的转型发展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11-18 21:10:06 点击:

摘要: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我国的民事权利以及民法文化的发展历经了从被忽视到重视的过程,这体现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在立法上照搬苏联法,苏联法“义务本位”的思想深深影响了我国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模式。改革开放后,我国对苏联法进行了理性反思,“义务本位”理念在公、私法之争中受到冲击,而对权利文化、私法文化的接受,则是我国在构建民法文化中向着“权利本位”的法文化价值的回归。民法文化的转型发展使得“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得以凸显。而制定民法典是制度法文化的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体现。

关键词:义务本位;权利本位;民事权利;民法文化;法文化价值

项目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民事权利的法文化根基及其现实观照”(项目编号:18FFX031)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9)09-0111-07

一、问题的提出:民事立法从被忽视到重视

自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与民事权利相关的立法可谓经历了漫长而艰难的道路,且发展缓慢。从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新中国初期主要处于继续肃清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同时恢复遭到重创的国民经济阶段。因此,这个时期我国没有大规模的立法行为,只是在1950年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4年,我国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会后,全国人大办公厅着手起草民法工作。1962年,毛泽东提出“不仅刑法要制定,民法也需要制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又一次进行民法的起草工作。但因为后来的城乡社教运动和“文化大革命”而被迫中断。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是中国立法的快速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大量的法律、法规等出台。在民法领域,1979年启动了第三次起草民法的工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此间经历四次反复,最终第四稿于1982年5月完成。但遗憾的是,由于当时的社会发展条件限制使得组织制定民法典的领导者认为“条件还不成熟”而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所以,彭真同志、习仲勋同志(当时是法制委员会主任)决定,采取‘零售’的方针,即先制定单行法,根据需要,哪个成熟了,就先制定哪个。”② 现实情况也确实如此。虽然法律的制定可以优先于社会发展阶段而显现出它的前瞻性,但当时经过拨乱反正的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一切都是从零开始,尤其是经济发展更是如此,按照成熟一个就制定一个的方针,不仅有利于我们不断调整改革发展方向,也会使立法更有效果,针对性更强。所以,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个单行法的出台。后来取代这部民法草案的是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加上之前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以及之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等,虽然没有成就民法典,但是框架已然形成。

新中国之初,特殊的社会结构使得当时的社会重点在于巩固新中国的人民民主政权,打击各种残余势力。尽管在法典制定上比较缓慢,但是这一时期并不缺乏規范性文件也即“政策法”,有学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的统计,得出了1958—196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数字:1958年147件、1959年143件、1960年50件、1961年20件、1962年24件、1963年36件、1964年38件、1965年14件。③ 这些数字显示,1958和1959年较高的立法水平反映了新中国初期法制建设的余波,1960年以后的6年时间里立法的总数抵不上之前一年的立法数量。而1966年开始长达十年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直是零记录,特殊的历史环境使法律被破坏得支离破碎,法制建设出现了倒退。1976年以后,党和国家开始反思到底如何才能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使得思想得到解放,而十年动乱的历史也使人们意识到只有建设法治国家才能保证政治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于是法制建设再次开启,对制定法的重视使得我国逐渐形成了制定法的体系,稳定的制定法取代了不稳定的“政策法”,使得中国逐步走向社会主义法制以及法治建设的道路。

新中国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可以说经历了从被忽视到重视的过程,也是我国的民事权利从被忽视到重新受到重视,回归其本来应有的发展样态的过程。同时,改革开放前我国长期处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商品经济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不被承认。人在经济领域里的主体性地位的缺失,使得人的本质的权利要求被遏制,私权是被禁止的,因此保护私权的私法也就被禁止。当时立法的实践以及民事立法的严重滞后,根本原因即在于此。由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主要是在经济领域的开放,对于到底什么才是适应社会发展的经济模式,什么才是人们需要的法律形式,以及是否承认私权的存在都是需要思考的现实问题。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使得经济发展要符合规律,那么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建构上更要制定保护“私权”的法律,给予人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承认私权的存在并重视对私权的保护,还原私权本来的样态。《民法通则》承认自然人的主体地位,尤其是给予法人团体以主体地位的立法变化,是法律制定向着以人为主体、充分彰显人的本质的理性回归。

二、义务本位:苏俄法文化思想影响深重

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效仿苏联模式开始进行立法活动并建设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理论界也以“拿来主义”照搬苏联模式,当时大量的苏联专家来到中国,同时,我国也派出人员到苏联去学习法律,一批新中国法学家以及立法者就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受苏联影响不可避免。

推荐访问:本位 民法 新中国 转型 义务
上一篇:专题教学在思政“概论课”中的实践与效果分析
下一篇:物业服务合同争议的梳理与合同效力探析

Copyright @ 2009 - 2024 优泰范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泰范文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09201876号-1